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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