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警察與第三人聯繫,應注意保密,並主動探詢其蒐集資料情形。
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後,予以錄音留存;其交付之證據資料,應載明取得之過程與方法。
第二項之錄音紀錄或證據資料,應依第十一條規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