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