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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
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