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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於接受面談前,得以書面申請面談輔佐人一人,並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後,在場協助面談進行。
面談輔佐人之資格以申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限。但配偶應接受訪談者,不得擔任之。
面談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申請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面談時發現面談輔佐人有妨礙面談進行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陳述,並得命其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