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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接受面談者有數人時,應採隔離進行;非受面談者,不得在場。
實施面談時,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
面談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面談者姓名、年籍、住址或來臺住址。
二、對於受面談者之詢問及其陳述。
三、面談之年月日及處所。
面談紀錄應當場由面談人員或通譯人員朗讀,或交受面談者閱覽後,由受面談者親自簽名。
面談紀錄、錄音及錄影資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彙整,併同申請資料、文書驗證證明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訪查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製作專卷建檔保存及管理。於國(境)外面談製作之面談紀錄,應製作二份,一份由面談機關(構)保存,另一份併同錄音、錄影資料,附於申請書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