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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外國人臨時入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但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一、未備齊前條規定之文件。
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
四、曾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