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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申請臨時入國者,依本辦法之規定;兼具有我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申請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