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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無戶籍國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國必要者,得由航空
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事務處申請發給許可
先行入國通知單,持憑入國,並補辦入出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