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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應予退還。
申請第二條至前條各項證件,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每人每日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時間未滿一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計,可提前加速處理日數及作業程序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之。
已提出申請,再要求速件處理,依前項規定收費;已申請速件處理,再要求提前製發者,應補足前項所定費額之差額。
主管機關得斟酌實際業務情況,公告受理或停止第二條至前條證件一部或全部之速件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