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如下:
一、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同時經營前二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