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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二、在光電、通訊技術、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三、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