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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應由運輸業者派員護送至住宿處所。需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者,應先填具會客申請單,並經移民署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