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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以下簡稱運輸業者)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許可:
一、搭載之運輸工具,因技術降落或停泊後有其他重大事由,不能續航。
二、搭載之定期航行國際航線之我國國籍運輸工具,因返航而未能續予運送乘客。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避免之原因。
四、因外交禮遇或基於人道考量需求。
運輸工具所搭載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過境以外之乘客,因故無法入出國,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