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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免簽證入境之外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離境。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於停留期間屆滿前離境者,得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申辦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