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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機長、船長或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於航空器、船舶到達
時或離境前,應向查驗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一、進出機場、港口報告單。
二、旅客、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或船員名單。
三、其他必要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