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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內政部得限令其出境:
一、經撤銷簽證者。
二、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犯罪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或經赦免者。
四、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
五、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六、犯罪經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查緝者。
七、其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