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境後再入境之必要者,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核
發重入境許可。
前項重入境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二種,效期得與外僑居留證相同,外
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境許可視同註銷。
第一項之重入境許可,得於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