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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民用航空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搭載未具中華民國有效入境證件之乘客
,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過夜住宿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因技術降落或降落後有其他重大事由,不能續航者。
二、定期飛航國際航線之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其返航搭載之乘客未能續
予運送者。
民用航空器所搭載預定入境之乘客,因故未能入境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過
夜住宿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