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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防護團教育訓練區分如下:
一、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編人員,應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防護團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年度實施二次常年訓練,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三、其他訓練:防護團依編組班特性實施訓練,其時數依任務特性需要彈性實施。
前項防護團教育訓練課程應與動員服勤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