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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防護團置團長一人,由校長兼任;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