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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期間,辦理機關(構)得依公告基本工資按日核計發給服勤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津貼者,不得領取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