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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