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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地警報台應置台長一員,警報員二至三員,由民防單位列入該管編組人
員內派充,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但無論專任或兼任,均按每日二十四小
時制,輪值勤務,不得中斷,如怠忽職務因而造成空襲損害者,交軍、司
法機關論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