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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夜間負有任務或專業工作單位及軍公工業廠所,在警報期中,如不能停止
工作時,其室內必需用燈 (包括自備發電機供電用燈) ,均應先期完成遮
光設備,至室外燈火仍須一律熄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