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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左列各種燈火,無論在緊急警報或不發布警報實施燈火管制時,均須禁止
或熄 (澆) 滅。
一、浴室或家戶爐灶遺火。
二、燃點香燭、紙錢、放爆竹及室外點火吸煙等。
三、行人使用之燈火,如手電筒、馬燈、燈籠火。
四、農戶灰堆及其他露天燈火。
五、熱力廠所有溶煉之浮渣。
六、軍公機關、學校、部隊、團體爐灶遺火及點燃燈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