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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窯爐廠礦煙火,按其各別情況,由其業主採取左列數種方式,以達到燈
火管制之目的。
一、加蓋遮光罩。
二、漏光部分蓋金屬板。
三、建築避光室。
四、煙囪加蓋金屬罩。
五、管制時封閉爐門。
六、管制時熄火。
七、夜間停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