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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凡核准專線供電之單位,應與當地民防單位架設專線電話,密取連繫,其
燈火管制之實施,分由各該單位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自行嚴密
執行,必需留用之燈火,一律裝置遮光設備,嚴禁露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