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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凡使用流動警報器 (包括主要及補助警報器) 傳遞警報時,各地防空主管
單位,可按照當時警報情況使用之。惟駐地軍警憲及民防人員,應切實防
止奸匪活動及造謠與擾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