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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每人輸血每次以二百五十西西為標準,並以在三個月內未為他人輸血者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