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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輸血站及輸血分站平時應經常徵求志願捐血及應徵輸血人實施體格初檢
,並將檢查合格人分別登記,俾戰時或空襲時召集捐 (徵) 輸血時再予複
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