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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民防護支援事項區分如左:
一、民防支援國軍事項:
(一)協助軍區災害之搶修與救護。
(二)協助橋樑隧道監護。
(三)協助反空降作戰之監視報告。
(四)各型漁船及二百噸以下輪船動員與運用。
(五)戰時消防救護人力之運用。
二、國軍支援民防事項:
(一)協助核生化戰劑之偵檢清除事宜。
(二)協助急救醫療事宜。
(三)協助消防、拆除、給水供應及有關重大工程搶修等事宜。
(四)協助未爆彈處理事宜。
(五)協助災區清除及運輸事宜。
(六)協助災民搶救與救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