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有關機關查詢空襲或警報情況,應儘量利用專線電話,與內政部警政署
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縣 (市) 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
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