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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防空情報 (以下簡稱防情) 及警報命令之傳遞、聯絡及報告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 (市) 警察局之民防管制中心。
二、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特種防護團之民防管制中心。
三、臺灣省政府防護團民防管制中心。
四、治安、行政、電力等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