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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防空情報及警報命令,係經空軍作戰司令部空中管制中心,研
判確定為敵 (不明) 機有進襲臺灣地區跡象,所發布之情況或警報命令,
經由派駐空中管制中心民防連絡員以專線電話或超高頻無線電話通報內政
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再以有 (無) 線電話 (報) 廣播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