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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機關副首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督察
、後勤、秘書、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 (大隊) 或機關首長指定之單位
主管兼任;幹事五人至七人,由秘書、後勤、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 (
大隊) 各指派一人及所在地分駐 (派出) 所或分 (小) 隊主管兼任。
前項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