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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警察機關為增進警察機關員工福利、提倡正當旅遊休閒活動,得設立警光
山莊及會館,提供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 (含退休人員) 及其親屬住宿休憩
,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
人員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