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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警光山莊及會館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房間及浴室應通風良好、直接採光或充足光線。
二、須供冷、熱水及清潔用品。
三、經常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避免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
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四、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