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考成、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應予併計。
前項人員陞職後,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考成、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亦應併計。但原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各項積分,不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