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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察人員在同一地區服務滿二年者,得實施地區調任,其成績優良者,得
自請調任,但成績欠佳者,得隨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