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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因公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須治療且自治療結束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或殉職者,按失能等級、死亡或殉職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問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最長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