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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