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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被留置人入留置室時或在留置中,如發現其身體有外傷、疾病或其他情形
認為不宜留置者,應即報請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法院簡易庭、普通庭
法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