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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警察機關為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留置人,應設留置室。
留置室之設置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外,準用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
留置室得附設於拘留所內。但被留置人與被拘留置人,應分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