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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 5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定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其內容如下:
一、身心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
二、輔導:心理輔導、行為調整或其他必要之輔導。
三、教育:認知教育、特殊教育或其他必要之教育。
前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得合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