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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應每半年提出成效報告;實施期間未滿半年者,應於實施期滿前十日提出。
執行機構或人員認有終止或變更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期間、內容之必要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由評估小組進行再犯危險評估及作成處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