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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現役軍人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有前二條所定情形者,
得於期限內提出相關文件,由其部隊長或該管長官核轉部隊或監所所在地
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並視同已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文件送達後,該管警察機關應即派員前往辦理第五條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