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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毀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
   誌者。
 二 於他人之車船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任意張貼或塗抹刻畫者。
 三 於他人地界內擅自挖掘土石或戽水,不聽禁阻者。
 四 於他人之山蕩內,擅自採薪釣魚牧畜,不聽禁阻者。
 五 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