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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乘坐之車船航空器內,任意
   吐痰,不聽禁止者。
 二 跨街曬晾衣被或其他物品,不聽禁止者。
 三 於道路或公共處所,任意便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