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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於公共建築物或其他遊覽處所,任意貼塗畫刻,有礙觀瞻者。
 二 於公園或其他遊覽處所,攀折花果草木者。